政策信息

“及时雨”来了!中央和地方帮扶中小企业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1-12-29

“及时雨”来了!中央和地方帮扶中小企业政策汇总!

      突如其来的疫情为中国和世界带来了一个不寻常的初春。为了给中小企业减负、降压,中央和地方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对冲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提供良好支撑。每个政策的出台,都获得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01>> 国家发改委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通知》称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通知》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通知》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提出了明确目标。各地要狠抓目标落实,加强部门协调,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

二、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 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通知》提出,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 规信息。
      《通知》表示,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 及利息。
      《通知》明确,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采取6方面20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扶持,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通知》指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工信部门将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称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通知》称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适当放宽标准。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放宽至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05>>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称,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通知》要求,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06>>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下一步工作中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通知》指出,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包括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07>> 财政部

      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称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通知明确,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通知称,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

  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09>> 湖北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从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加大财税支持、加大稳岗支持四方面出台18项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相关政策即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通知提出,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1月1号到6月30号,全省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0>> 上海

      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六个方面28条措施。上海将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六稳”工作。
      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方面:上海针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重点企业和重要防疫物资,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专项金融支持、保险、支持扩产增能、物资进口、防疫产品科技研发等方面,实施一批阶段性的特殊支持政策。包括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等。
      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方面:上海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行业和中小企业,从租金减免、延期纳税、税收优惠等方面,着力为企业减轻负担。包括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先免收2个月租金;允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等。
      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方面:上海针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企业,从加大信贷投放、实行优惠利率、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加强融资担保等方面,着力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和降低融资成本。包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等。
      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方面:上海针对疫情对就业造成的影响,从失业保险返还、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实施培训补贴、灵活用工等方面,着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包括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上海暂将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方面:上海将指导帮助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协调防疫物资、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保障工作,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包括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加强防疫物资供应;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等。
      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方面:上海将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从“一网通办”、信用修复、法律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服务企业工作。包括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作用,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等。
      《若干措施》提出,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在政策执行期限方面,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
      措施要求通过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等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在减免房租方面,措施要求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措施要求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融资便捷性、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在增加信贷投放方面,措施要求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上海、北京、福建、广东、山东等地陆续推出一系列企业减负措施,涉及缓缴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减免房租、贷款适当展期等诸多方面。
小编收集了近期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企业帮扶政策措施,供大家参考。

  中央篇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 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地方篇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摘要)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辽宁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江苏百亿融资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江苏“硬核”出手 全力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江苏省国资委发出倡议 为中小企业减免1-3月房租浙江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安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最新!24条措施!福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亮点都在这!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6号)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贵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